(2016)川1126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夹江县纱联建材经营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夹江县纱联建材经营部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766号原告:王建军,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被告:夹江县纱联建材经营部,地址:夹江县黄土镇瓷镇路193号1栋1层。经营者:曾召宏,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波,四川乐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军诉被告夹江县纱联建材经营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建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廖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南 娟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