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26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夹江县纱联建材经营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夹江县纱联建材经营部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766号原告:王建军,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被告:夹江县纱联建材经营部,地址:夹江县黄土镇瓷镇路193号1栋1层。经营者:曾召宏,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波,四川乐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军诉被告夹江县纱联建材经营部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王建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廖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南 娟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