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财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永召与裴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召,裴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304号申请人:王永召,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被申请人:裴永强,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申请人王永召与被申请人裴永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裴永强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