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1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罗长春与刘学美、李培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春,李培双,刘学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193号原告罗长春,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培双,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刘学美,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长春与被告李培双、刘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长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长春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长春负担。审判员 何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尚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