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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春晓与蔡加庆、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晓,蔡加庆,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晓,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蔡加庆,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加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春晓与被执行人蔡加庆、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蔡加庆、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春晓借款45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蔡加庆、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蔡加庆、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15年10月2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加庆、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加庆名下址于:1、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路北侧湖景苑B号楼1001、1002号的房产;2、址于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明鑫中心万寿阁69号、903号的房产;3石狮市祥芝镇祥农祥宝路53、55号的房产办理查封登记。上述房产我院均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蔡加庆、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春晓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控的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蔡加庆、泉州市三江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春晓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4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