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6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姜炜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炜,阳光视点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6149号申请执行人姜炜,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阳光视点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肖家河天秀花园秋水园甲1号楼S1-102室,注册号:110108009762736。法定代表人李广泰。本院在执行姜炜与阳光视点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阳光视点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李小滨审判员 栗铭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