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杨立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513号原告: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翀,董事长。被告:杨立新,57岁,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