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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刑初439号公���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许昌市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处压路机驾驶员,住许昌市魏都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16年7月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2016年7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17时许,许昌市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压路机驾驶员张磊驾驶压路机倒退施工时,未观察确认压路机周围有无障碍物和人员,将在工地现场施工的被害人张某碾压致死。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认定被告人系自首,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17时许,在许昌市东城区永昌大道马庄路口东100米路南许昌市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施工工地内,被告人张磊驾驶压路机倒退施工时,未观察确认压路机周围有无障碍物和人员,将在工地现场施工的被害人张某碾压致死。案发后,许昌市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63.5万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磊的供述,证人春长祥、郭某、朱某1、朱某2等人的证��,受案登记表,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机械处特种车辆作业管理制度、劳动协议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拍照,抓获经过,被告人张磊的户籍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在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磊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许昌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郭 艳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