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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督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德平与王明成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683民督254号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51岁。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55岁。申请人曾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曾某某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金陵雅居工程处分包劳务,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人工费59490元并于2016年2月5日向申请人出具人工费欠条一张,现履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王某某立即支付所欠人工费594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曾德平人工费共计59490元。申请费210元,由被申请人王明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