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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1448号原告:赵某,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1日以因小孩尚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燕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