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潘连英、廖弟清等与周艺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连英,廖弟清,廖弟美,廖弟宁,廖振海,廖某,周艺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潘连英,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廖弟清,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廖弟美,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廖弟宁,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廖振海,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周艺邦,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潘连英、廖弟清、廖弟美、廖弟宁、廖振海、廖某申请执行与周艺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艺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连英、廖弟清、廖���美、廖弟宁、廖振海、廖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艺邦支付赔偿款258846.4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艺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连英、廖弟清、廖弟美、廖弟宁、廖振海、廖某没有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周艺邦现住址不明。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潘连英、廖弟清、廖弟美、廖弟宁、廖振海、廖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艺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连英、廖弟清、廖弟美、廖弟宁、廖振海、廖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艺邦的财产线索,申���执行人潘连英、廖弟清、廖弟美、廖弟宁、廖振海、廖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良执字第3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