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国松与郭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松,郭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976号原告张国松,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郭春艳,女,汉族,约38岁,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松与被告郭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张国松承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