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邦程盗窃罪2016刑初179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农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艳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农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马玉龙,职务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艳红,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会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农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05民初4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购买的房屋是通过与南京市房地产拍卖调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所购买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直接的买卖关系。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诉争合同履行地系在南京市,依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地是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涉及房屋的物权变动,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248号宝岗大厦第4层02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靖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