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松波诉蔡恩艳、谢文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松波,蔡恩艳,谢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财保82号申请人:王松波,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被申请人:蔡恩艳,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桐畈镇。被申请人:谢文,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申请人王松波与被申请人蔡恩艳、谢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蔡恩艳、谢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蔡恩艳、谢文价值人民币125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王保泉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八一乡房屋一套、以及担保人王保泉单独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松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保泉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八一乡房屋一套。查封担保人王保泉单独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蔡恩艳、谢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昱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思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