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强小东与被执行人杨可宝、曹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小东,曹如红,杨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强小东,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曹如红,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杨可宝,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第1072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可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可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可宝在中国工商银行13070270010290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7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