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学满与被执行人赵立新租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满,赵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恢11号申请人刘学满,男,1954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赵立新,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刘学满与被执行人赵立新租售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审 判 员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俊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