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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二子与被执行人高海波、刘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子,高海波,刘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张二子,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高海波,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刘会霞,女,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0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中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