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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根玉与李木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399号申请人汪根玉与被执行人李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根玉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119106.28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16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对被执行人李木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同时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把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3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