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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703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安民,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强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冯村镇。原告张某与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