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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宁夏方圆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星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方圆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星惠混凝土有限公司,宁夏方圆防水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真空制盐硝仓工程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方圆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吴树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星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舵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宁夏方圆防水有限公司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真空制盐硝仓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负责人:吴树洪,该项目部经理。上诉人宁夏方圆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宁夏星惠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宁夏方圆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民初284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宁夏方圆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称,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驳回上诉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银川市金凤区,故本案应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民事诉讼主体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内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内容,本条规定除专属管辖外适用于任何民事诉讼主体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宁夏固原盐化工,因此根据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宁夏方圆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请求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虎少军审判员  杨忠清审判员  王世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占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