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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01民终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云、陈爱萍与鲍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云,陈爱萍,鲍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1民终4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云,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萍,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汝彪,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钦,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贵林,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郑云、陈爱萍因与被上诉人鲍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5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云、陈爱萍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云、陈爱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