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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人公司与广州宣泰商贸有限公司、王月娴、宋华新、黄娟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辖终301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娴,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宣泰商贸有限公司,宋华新,黄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娴,住广东省高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德卫,广东纵横天正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理人:林友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霞,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赓,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宣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安稳。原审被告:宋华新,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原审被告:黄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上诉人王月娴因物权保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0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是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涉及不动产房屋,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人民南路新中国大厦首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靖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