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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0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北京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宝页岩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宝页岩砖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0360号原告:北京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庄户村甲一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艺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宝页岩砖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贺照云村北2000米。法定代表人:杨淑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照云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宝页岩砖厂(以下简称页岩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照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艺君、页岩砖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照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至2016年12月31日所欠租金1615050元;二、被告拆除页岩砖厂生产的主要生产设备,停止页岩砖生产;三、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7月3日,原告同王海民、李田的签订了《承包页岩砖厂合同》,承租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承租位置为原贺照云苹果园树地铁丝网往西,共计200亩。2004年,被告单位成立,并实际承租使用上述房屋土地。2010年7月26日,王海民与原告共同签订了《承办页岩砖厂合同》补充协议,将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并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截止2015年底,被告共欠原告租金615050元。根据《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要求,页岩砖生���的退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被告是生产页岩砖的企业,属于退出及淘汰范围。王佐镇人民政府也发出了停退工作通知,但被告至今未清退。被告页岩砖厂辩称:第一项诉讼请求支付租金的习惯是年底支付,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补充协议对交付期限没有约定,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租金在年底交纳。我方今年可以支付欠付租金的零头,剩余100万租金明年分期给付。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如果非要停产,应赔偿我们相应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双方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7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贺照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贺照云农工商联合��司,甲方)与李田的、王海民、郭照(乙方)签订《承包页岩砖厂合同》,约定:一、承租位置:原贺照云苹果园树地铁丝网往西,共计200亩。二、承租期限:承租期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共计10年。三、租金交纳方式均属上交款。第一年与签订合同同步进行,20万元。第二年25万元,第三年30万元,第四年30万元,第五年35万元,第六年35万元,第七年40万元,第八年45万元,第九年45万元,第十年45万元,共计350万元。如年产超过8千万块后三年增加50万元,付款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2002年12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准,贺照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名称变更为贺照云公司。2010年7月26日,贺照云公司(甲方)与王海民(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原贺照云农工商联合公司与李田的、王海民于2003��1月1日签订的承包页岩砖厂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补充协议:1、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后,如果该地不妨碍镇村规划,协议期限继续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止,自2009年起租金在原有租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加20万元;原合同约定2009年租金40万元、2010年租金45万元,乙方已经按原合同向甲方交纳了租金85万元,还应支付甲方40万元。自2011年起,每三年的租金为300万元(即:2011、2012、201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14、2015、2016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17、2018、2019年每年租金100万元)。4、本协议是原承包页岩砖厂合同的完善和补充,与原土地承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贺照云公司、页岩砖厂均认可,李田的、王海民签订上述《承包页岩砖厂合同》、《补充协议》系代页岩砖厂履行的职务行为。2016年8月16日,页岩砖厂向贺照云公司出具《确认单》:截止到2016���12月31日,北京京宝页岩砖厂欠北京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租金共计1615050元。原贺照云苹果园树地铁丝网往西共计200亩土地是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庄户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16日出具《证明》:贺照云公司有权对上述土地进行出租。2015年10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王佐镇政府出具《关于加快完成北京京宝页岩砖厂关停退出工作的通知》:请你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北京京宝页岩砖厂的关停退出工作。2015年10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向页岩砖厂发出《关于加快完成北京京宝页岩砖厂关停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页岩砖厂于2015年年底完成企业关停退出工作。本院认为:贺照云公司与李田的、王海民签订的《承包页岩砖厂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页岩砖厂及贺照云公司均认可李田的、王海民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应系页岩砖厂的权利义务。贺照云公司已依约交付场地,页岩砖厂亦应依约支付租金。关于租金的给付时间,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每年1月31日前支付。补充协议中虽未约定给付时间,但补充协议本身即是对原协议的补充、完善和变更,对于未作出变更、补充的,应依照原协议执行。故对页岩砖厂关于给付时间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对欠付数额并无异议,故页岩砖厂应按期支付其欠付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北京市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出的关停退出通知系针对王佐镇政府,王佐镇政府发出的通知亦是要求页岩砖厂自己关停退出。贺照云公司作为与页岩砖厂系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相应法律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经本院释明,贺照云公司主张其要求页岩砖厂停止砖厂生产系基于政府通知,并不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涉案场地,其无权要求页岩砖厂停止生产。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京宝页岩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租金1615050元;二、驳回北京贺照云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5元,由北京京宝页岩砖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会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人民陪审员  齐照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