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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傅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9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强,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渝0105刑初1022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傅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查获的0.8克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傅强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上诉人傅强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傅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强撤回上诉。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刑初10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张 良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浩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