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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国辉、夏明亿、齐钊、陈光乐,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冯国辉,夏明亿,齐钊,陈光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负责人:杨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桃荣,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辉,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明亿,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钊,男,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坚,湘潭县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乐,男,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坚,湘潭县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30号。负责人:葛石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国辉、夏明亿、齐钊、陈光乐,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齐钊和陈光乐是受汽车修理厂指派到高速公路对湘E737**号车辆进行维修,汽车修理厂应当参与诉讼,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楠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雪强代理审判员  何 霖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