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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6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中方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中方县。因犯诈骗罪,2014年1月22日被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4月26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咸检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先后窜至湖北、湖南、贵州、四川、云南、重庆等地,采取冒充工程老板或施工人员,以赊购的方式,先后12次向当地模板、水泥销售商购买建筑用的模板和水泥,在将模板、水泥从销售商处运走后,潘某某便将其低价转卖给他人,并携款潜逃。具体事实如下:2016年3月11日9时许,潘某某窜至湖北省咸丰县朝阳寺镇模板经销商徐某1的门店,谎称其系铁路工地施工人员需要购买100块模板,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徐某1遂将100张模板运送至潘某某指定的工地后离开,随后,潘某某将该模板拉到重庆市黔江区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模板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6年3月28日7时许,潘某某窜至湖北省来凤县革勒车镇模板经销商曾某的门店,谎称其在该镇有工程需要购买100张模板,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潘某某便租车从曾某处将其100张模板运走后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模板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9日,潘某某窜至湖北省利川市南坪乡水泥经销商唐某的门店,谎称其在该乡有工程需要购买5吨水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唐某遂将5吨水泥运送至潘某某指定的工地后离开,随后,潘某某将该水泥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水泥价值人民币1700元。2015年12月的一天,潘某某窜至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模板经销商徐某2的门店,谎称其在该地修铁路需购买100张模板,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徐某2遂将100张模板运送至潘某某指定的工地后离开,随后,潘某某将该模板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模板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6年3月25日8时许,潘某某窜至湖南省桑植县福利塔镇模板经销商王某2、彭某1的门店,谎称其在该地修铁路需要购买100张模板,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王某2遂将100张模板运送至潘某某指定的工地后离开,随后,潘某某将该模板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模板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6年3月16日10时许,潘某某窜至湖南省永顺县芙蓉镇模板经销商金某的门店,谎称其在该地修铁路需要购买150张模板,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金某遂将150张模板运送至潘某某指定的工地后离开,随后,潘某某将该模板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模板价值人民币7500元;2016年4月的一天,潘某某窜至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水泥经销商彭某2的门店,谎称其在该地有工程需要购买3吨水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潘某某遂将3吨水泥拉走后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水泥价值人民币960元;2016年2月11日9时许,潘某某窜至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模板经销商夏某某的门店,谎称其在该地有工程需要购买100张模板,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夏某某遂将100张模板运送至潘某某指定的工地后离开,随后,潘某某将该模板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模板价值人民币5500元;2016年4月20日17时许,潘某某窜至四川省宜宾市大井镇模板经销商罗某2的门店,谎称其有工程需要购买80张模板,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罗某2遂将80张模板运送至潘某某指定的地点后离开,随后,潘某某将该模板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模板价值人民币4000元;2016年4月18日8时许,潘某某窜至云南省威信县模板经销商杨某4的门店,谎称其有工程需要购买100张模板,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杨某4遂将100张模板运送至潘某某指定的地点后离开,随后,潘某某将该模板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模板价值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10日上午,潘某某窜至贵州省毕节市双山新区竹园乡模板经销商穆某的门店,谎称其修铁路需要购买60张模板,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穆某遂将60张模板运送至潘某某指定的工地后离开,随后,潘某某将该模板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模板价值人民币3000元;2016年4月的一天,潘某某窜至贵州省威宁县中水镇模板经销商马某的门店,谎称其修高速公路需要购买120张模板,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马某遂将120张模板运送至潘某某指定的工地后离开,随后,潘某某将该模板低价卖掉。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模板价值人民币6000元。潘某某共计作案12次,犯罪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53660元。另查明,案发后,咸丰县公安局已将徐某1被骗模板追回并发还徐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侦破情况说明,被害人徐某1、曾某、唐某、徐某2、彭某1、王某2、金某、彭某2、夏某、罗某2、杨某4、穆某、马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1、杨某1、温某、陈某、李某、吴某、高某、余某、杨某2、瞿某、梁某、黄某、张某、杨某3、王某1的证言,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通话记录,旅客登记表、视听资料,在押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多次实施诈骗,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有期徒刑3-4年量刑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潘某某退赔被害人曾某5000元、唐某1700元、徐某2、彭某15000元、王某25000元、金友福7500元、彭某某960元、夏某某5500元、彭某某4000元、杨某5000元、穆某3000元、马某6000元、徐某15000元(已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寿远审 判 员  严 涛人民陪审员  尹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起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