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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美瑢与被告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美瑢,王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392号原告闫美瑢,女。被告王金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美瑢与被告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美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美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美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全额退还原告闫美瑢。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