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美瑢与被告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美瑢,王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392号原告闫美瑢,女。被告王金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美瑢与被告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美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美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美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全额退还原告闫美瑢。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