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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淑玲、景娜、景振林与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玲,景娜,景振林,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玲,女。申请执行人景娜,女。申请执行人景振林,男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张淑玲、景娜、景振林与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未自觉履行义务���张淑玲、景娜、景振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淑玲、景娜、景振林支付案件款43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9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50元。2016年10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张淑玲、景娜、景振林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土地收益分配款35000元、青苗补偿款1000元、2013年年终分红款2500元、2014年天然气安装补助费5000元,共计43500元;2、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一组2016年10月20日起开始对张淑玲、景娜、景振林按照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艳 丽审判员 樊 长 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