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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4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郭永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郭永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4民初311号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地苏尼特右旗赛汉镇阿尔善街杭盖路。法定代表人:杜永胜,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贾计莲,女,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曦,男,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职介所所长。被告:郭永旺,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苏尼特右旗赛汉镇朱日和街图门路95号。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郭永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尼特右旗劳动就业服务局承担。审判员  任建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