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2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庆容与邓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容,邓正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652号之一原告:黄庆容,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邓正君,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容与被告邓正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庆容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庆容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庆容负担。审 判 长 刘 邓代理审判员 江国强人民陪审员 刘祖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但家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