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3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魏某与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魏某与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壮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