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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翁恒均与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恒均,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昌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652号原告:翁恒均。被告: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田昌羽。原告翁恒均诉被告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昌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翁恒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恒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市福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昌羽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恒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