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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幸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2081号原告幸某,女,1972年7月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胡某,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委托代理人欧阳志宏,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幸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宏明代理审判员  黄 铖人民陪审员  钟路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方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