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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宏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宏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组织机构代码68622108-5。法定代表人叶渝,总经理。被执行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组织机构代码56092367-1。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813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开发的“君悦国际”楼盘已经成为问题楼盘,且桐梓县委、县府已经成立处置领导小组处置该楼盘。暂时无法进行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20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小波代理审判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张水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