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69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倪汉忠,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