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沭县分公司与南京荣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周德生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沭县分公司,南京荣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周德生,胡得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58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沭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士猛,总经理。住所地:临沭县城中山路19号。委托代理人:高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朱文山,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荣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春娣,经理。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南路162号。被告:周德生,男,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万鑫世纪苑05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6604220030.被告:胡得具(又名胡德聚),男,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临沭经济开发区大琅琳子村107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5601174217。委托代理人:杨静,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沭县分公司与被告南京荣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周德生、胡得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沭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3元减半收取5066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青人民陪审员 赵思科人民陪审员 付崇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雅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