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01民终4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XX清、徐建荣与阎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清,徐建荣,阎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1民终4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清,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荣,男,196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戈,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满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XX清、徐建荣因与被上诉人阎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清、徐建荣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清、徐建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