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伍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291号之一原告:伍阳,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刘发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明,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系被告的员工。原告伍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本院以传票方式通知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当日以上班为由未到庭,由其配偶陈双喜代为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陈双喜当庭未能提交原告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院要求陈双喜庭后三日内补交上述材料并告知其诉讼风险,但其庭后仍未提交,故其无权代理原告参加诉讼。本院认定原告当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计524元,由原告伍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婷婷刘洁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