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魏光明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光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73号罪犯魏光明,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宣判后,2013年1月25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魏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魏光明于2012年4月,伙同陈某某携带开锁工具,窜至沁阳市太行新城2号楼闪某某家,盗走现金21000元和黄金项链、吊坠等物品,被盗黄金首饰价值28852.44元。案发后,被告人魏光明、陈某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5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罪犯魏光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魏光明减刑,已经过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魏光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光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