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叶相忠与陈小红、陈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相忠,陈小红,陈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4738号原告:叶相忠,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娄丽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红,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国光,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相忠与被告陈小红、陈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相忠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相忠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温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依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