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某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642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84年8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做出(2016)辽0102刑初8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刑初8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晓霞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郎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禹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