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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樊建忠与苏学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忠,苏学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2639号原告:樊建忠,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清,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学功,男,4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樊建忠与被告苏学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建忠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农资欠款40000元,并写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建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实际收取400元退还原告樊建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娜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