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褚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褚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褚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褚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褚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褚刚(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钞的存款人民币147090.4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