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董佳源、陈如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632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富阳市乾新物资有限公司、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喻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外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00035.27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6705.5元、执行费48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在本院属系列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泰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董佳源名下的财产由本院另案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富阳市乾新物资有限公司、陈如君、喻朝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另案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6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