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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合肥灵智物资有限公司、金寨金马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灵智物资有限公司,金寨金马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灵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59号西环商贸中心7幢1904室,组织机构代码77735172-3。法定代表人:余立,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寨金马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天堂寨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58611061-X。法定代表人:金劲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灵智物资有限公司与金寨金马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户,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