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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8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静与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静,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134号原告:沈静,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27-2号。法定代表人:冯健。原告沈静诉被告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静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静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