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8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沈静与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静,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134号原告:沈静,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27-2号。法定代表人:冯健。原告沈静诉被告杭州乐儿健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静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沈静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