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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袁劲光袁某某与安阳索力诺电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劲光袁某某,安阳索力诺电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6民初1122号原告:袁劲光袁��某,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索力诺电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职务:经理。原告袁某某劲光与被告安阳索力诺电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索力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劲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被告安阳索力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劲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7.5万元,从2011年11月23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3日,被告因资金���缺向原告和王万兵借款391万元,其中包括原告的137.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至今,原告一直在找被告催要,在得知被告名下财产被查封后,无奈起诉至法院。被告安阳索力诺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完全与真实情况不符。1、王某某万兵和原告于2011年以不低于5.5分利息的形式借高利贷给索力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建国(公司账户无此交易记录)。从2014年2月1日起,原告采取非法霸占手段,私刻公章、冒充公司股东出租公司大院,共收取租金超过677500元。2、关于原告起诉金额问题,在原告与王某某万兵共同欠条391万元中,因二人之间发生经济关系,据王某某万兵陈述,原告的债权金额低于137.5万元,具体金额应以王某某万兵亲自到庭作证确认为准。3、2016年7月2日,因与被告公司大院租赁户发生矛盾,原告两次拉了十几车建筑垃圾将公司后院全部堵死;因原告长期堵大门行为,给安阳索力诺公司及后院三个经营者带来损失达百万元以上。4、被告公司前股东武振洲因多占公司资产,自愿给张某某建军、王某某万兵、杨某某凤合、袁某某劲光、柴某某卫国、李某某安军等出具金额为2342580元的欠条,应由袁某某劲光按比例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确认如下:2011年,安阳索力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武建国在任期间,原告、王某某万兵与被告安阳索力诺公司发生借款关系,安阳索力诺公司为王某某万兵、原告袁某某劲光二人共同出具391万元借条一份。对下列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2011年11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以系前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发生、��法定代表人不清楚,及被告公司账户无交易记录为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借条写明金额为391万,“利息1%,每月23日结上月利息,期限六个月还本,即日起前期手续全部作废”,且有被告财务签章及原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建国签字,故对该借条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提供与王某某万兵之间《补充协议》一份,用以证明二人共计391万借款中有原告137.5万元;被告辩称,应以王某某万兵亲自确认数额为准。王某某万兵在本院调查笔录中认可《补充协议》落款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并在其提供的《异议情况说明》中陈述:袁某某劲光与王某某万兵两人曾向王某某万兵的亲友借款200万元,再以高息借给被告,两人共享利息差额。后因被告资金紧张未能及时支付利息,袁某某劲光以没钱为由不肯先行垫付利息给两人的共同借款人,遂��定由王某某万兵先行承担共同借款人的利息,袁某某劲光承诺承担100万元债务。后王某某万兵将自己的门面房抵偿了该借款。上述100万元借给公司后成为袁某某劲光对被告的债权。故《补充协议》虽载明391万借款其中有袁某某劲光137.5万元、王某某万兵253.5万元,但实际仅有袁某某劲光37.5万元,且袁某某劲光早已通过出租被告房屋收回。庭审中,袁某某劲光对王某某万兵上述意见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王某某万兵证言(《异议情况说明》)并未否认《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亦不能产生撤销该协议的法律效力。3、被告提供2012年5月30日《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一份,由原告对被告土地及建筑物全权使用及租赁经营20年,抵偿被告所借原告545万元债务,合同到期后,双方之前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对该《合同》不予认可,并自认除了本案借款外与被告无其他借款关系。本院认为,《合同》所载借款金额545万元与本案借款金额不符,关联性不足,且《合同》上“袁某某劲光”签名处系打印文字,该打印姓名上捺印不全,袁某某劲光不予认可;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关系已消灭。4、原告提供2012年1月27日由张某某建军、武某某振洲、王某某万兵签字的《安阳索力诺电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占股协议》复印件一份,该协议第一项为:“截止2011年11月23日公司外欠个人债务(已谈成1分利息)如下:1、杨某某凤合410万元2、李某某安军148万元3、柴某某卫国165万元4、袁某某劲光137.5万元5、王某某福民32万元。以上5人债务合计892.5万元。2011年11月23日前公司借款所欠利息由武振洲负责。”第二项“股东实际出资占股比例”中载明“王某某万兵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253.5万元整”。原告主张该协议可以印证被告欠其个人债务数额;同时主张王某某万兵在两人《补充协议》中的确认的借款数额253.5万元,已转换为王某某万兵在被告安阳索力诺公司的股东出资款。被告辩称,由于发现该协议第一项借款数额与武振洲所手书的一份外欠个人债务清单不一致,所以该协议下余股东出资比例等内容均未实际履行,三位股东均未出资到位,该协议已经作废。本院认为,此证据虽系复印件,但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建军及股东王某某万兵均认可系其本人签字,对协议内容本身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仅认为该协议未实际履行,故仍具有证据效力。5、被告提供两份截至2011年11月23日的公司“负债清单”复印件,其中一份内容包含:王某某万兵、袁某���劲光二人3196337元,入股80万元;另一份内容包含:王某某万兵、袁某某劲光二人本金391万元,利息86337元,合计3996337元,入股80万,剩余3916637元。以上清单均没有出借人签字认可。被告据此辩称本案实际借款数额不能确定。本院认为,上述被告单方、内部由不同个人分别书写的负债清单,不能对抗被告对外出具的借条的证明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被告欠原告借款数额是否为137.5万;三、原告从公司获益能否折抵公司债务。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其哥哥袁劲涛证人证言、同某证人证言,拟证明曾找过被告讨要借款。被告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并在提供的王某某万兵《异议情况说明》中,由王某某万兵指证原告提供的证人杨某系受到胁迫后才出庭作证。��院认为,王某某万兵的讲述不具有亲历性,不足以推翻证人杨某本人的证言;结合2012年以来被告的经营状况及股东人数(张建军、王万兵2人)等情况,本院对于被告关于原告对该笔借款怠于主张权利、已超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欠原告借款数额是否为137.5万。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原告袁某某劲光与王某某万兵之间的《补充协议》,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37.5万元及利息,被告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故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应按约定从2011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算。王某某万兵与袁某某劲光之间的经济纠纷应另案处理,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从公司获益能否折抵公司债务。被告提供《证明》一份,内容为被告公司处理仓��旧生锈备件等所得32500元,因张某某建军、袁某某劲光、王某某万兵均在厂里投资,3人每人分得10833元旧备件款;被告主张袁某某劲光所分得款项应从公司借款数额中扣除;因基于股权发生的相关利益分配与本案民间借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该项主张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袁某某劲光出租公司大院的租赁合同等证据,辩称原告租赁收益共计超过677500元,均应折抵公司借款;因双方未就该笔借款约定可用租赁收益顶抵被告借款,且原告不予认可,故被告如有相关证据,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阳索力诺电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某劲光借款137.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5元,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阳索力诺电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苗双成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姚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