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终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陈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成,王鹏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4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成,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龙,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724087。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俐,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25761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鹏飞,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蕊鸣,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1187144。上诉人陈成因与被上诉人王鹏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邱 婷审 判 员 颜 云代理审判员 袁波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林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