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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成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明海,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由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