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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敏、陈合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敏,陈合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正北街。法定代表人朱宏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承展,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被告陈合均。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敏、陈合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承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敏、陈合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8月10日,被告陈敏与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及保证合同》,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陈敏发放了借款20万元,但是被告陈敏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和付息的义务。2014年7月25日,被告陈合均出具承诺书,自愿为被告陈敏提供了担保。截止2015年3月10日,被告陈敏尚欠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经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敏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陈合均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二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个人借款及保证合同》。4、《承诺书》5、借款借据。二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举出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被告陈敏和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及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用途经营。借款期限为2个月。年利率30%。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陈敏发放了借款20万元。但是被告陈敏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和付息的义务。2014年7月25日,被告陈合均出具承诺书,自愿为被告陈敏提供了担保。截止2015年3月10日,被告陈敏尚欠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经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敏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陈合均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2013年8月10日,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陈敏签订的《个人借款及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陈敏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敏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陈合均出具承诺书,自愿为被告陈敏提供了担保。原告要求被告陈合均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敏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达州市开江县昌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自付清之日止)。由被告陈合均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亚军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李开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