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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胡玉芬、王某与张小平、张向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芬,王某,张小平,张向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982号原告胡玉芬,女,汉族,1986年12月27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告王某。被告张小平,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生,住寿光市。被告张向巽,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生,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芬、王某诉被告张小平、张向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芬、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