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胡玉芬、王某与张小平、张向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芬,王某,张小平,张向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982号原告胡玉芬,女,汉族,1986年12月27日生,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告王某。被告张小平,男,汉族,1958年2月23日生,住寿光市。被告张向巽,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生,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芬、王某诉被告张小平、张向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芬、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明 关注公众号“”